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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97(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之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

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

 

97.05.27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6.05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為增進本校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學習成效,依據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及本所「碩士班修業規則」,特訂定本所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修業年限及學分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業期限以25年為限。因特殊事故得申請休學,休學累計以2年為原則,因重病、精神病、特殊事故、兵役等原因需再申請休學者,經校內一定程序核可者,得延長休學年(期)限1學年。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得延長3年。

 

碩士在職專班畢業至少須修39學分,論文6學分另計,學生畢業學分中得承認學生選修本校其他系(所)課程6學分。

 

三、課程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在學期間研修之課程以入學當學年公告之應修科目表為準。

 

四、修課規定

 

()修課之學分數限制:

 

本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6學分,其他學年每學期修業學分至少須修3學分,至多以12學分為原則,但不包含大學部先修課程。

 

()每學期研究生所選修之科目,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簽名確認。尚未確定指導教授者,由導師及所長簽名確認。

 

()在職專班學生經所長核可者,可至碩士班修習學分,惟以3學分為上限,並以修習選修課為限,但合班上課或開設課程時已開放修習不在此限。

 

()經錄取本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者,於大學階段未曾修習「統計學」上、下學期各3學分及「經濟學」上、下學期各3學分者,入學後應至大學部補修,或可修習商管學群開設之暑期班;修習暑期班或大學部課程之成績皆以60分為及格標準,不及格者需重修至及格為止;且修習上述課程之學分皆不得列入碩士畢業班畢業學分,已修習通過者,請於入學後檢附大學歷年成績單至所辦公室辦理免修申請。

 

 

五、學分抵免原則

 

()在校內、外其它研究所或本校策略聯盟學校之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入學前3年內所修習之學分,經所長核可得抵免,他校之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學分則須經本所測驗後認定之,但均以6學分為限。

 

()未入學前3年內所修習於本所學分班或選讀課程所修得之學分,經所長核可得抵免,但至多得抵免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不含論文)。

 

()以上所有申請抵免學分,至多得抵免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不含論文)。   

 

六、碩士論 文指導 教授及研究方向之規定

 

(一)本研究所於延聘論 文指導 教授時應以本校專任或兼 任之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為原則,如因特殊情況須做上述原則外之考量時,被延聘者除應符合本規則第九條第七項之資格外,並應採與本校專 任助理 教授以上者共同指導之方式。

 

(二)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試後填具「碩士學位論 文指導 教授同意書」,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查通過後,送本所辦公室存查。

 

(三)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更換碩士學位論 文指導 教授申請表」,經原 任指導 教授、新 任指導 教授同意及所長審查通過後,送本所辦公室存查。

 

(四)每位研究生指導教授以不超過兩位為原則。

 

(五)研究所各學制每位指導教授指導學生數上限以每屆共計不超過5位為原則,共同指導之學生以半數折算。

 

七、碩士論文計畫書之提出:

 

(一)指導教授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所指導之研究生提出13份經指導教授簽字之碩士論文計畫書及1份「碩士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表」。

 

(二)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中英文摘要、題目定義、研究動機、文獻總覽、研究方法及步驟、所需設備及研究支援單位、預期結果、時程安排、及參考文獻等項目。

 

(三)研究生於通過論文計畫書之審查後,若要更改論文題目,由指導教授出具書面意見決定是否需重新提出計畫書審查申請。

 

 

八、碩士論文計畫書之審查:

 

(一)研究生之碩士論文計畫書審查,會議中由指導教授及其邀請之至少2位助理教授以上之老師出席。

 

(二)研究生以口頭報告方式進行,內容可包括研究動機、預期貢獻、文獻探討,及研究方式等,報告結束後,由指導教授及其所邀請之至少兩位老師評審。

 

(三)評審結果分為通過與不通過2種,至少須要3位助理教授級(含指導教授)以上老師簽名始為通過。

 

(四)評審結果「碩士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表」送所辦公室彙整造冊。

 

對於沒有通過計畫書審查之研究生,應於第1次碩士論文計畫書審查後12個月間再舉行第2次碩士論文計畫書之審查。若再次未通過,則須再延半年。

(五)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者,始得於審查通過2個月後舉行學位考試。

 

九、碩士學位考試之相關規定

 

()申請資格

 

1.研究生修畢規定課程與學分(可含當學期所修學分)

 

2.註冊在學者。

 

3.初稿已完成並經指導教授同意。

 

()申請學位考試者,須於學位考試日期1個月前,依規定格式填寫參加學位考試申請書12份,經指導教授核准,所長審查後,正本送教務處會辦,影本所辦公室存檔。

 

()學位考試時間依學校行事曆所訂期間內舉行,但第一學期最遲必須於元月31日前,第二學期於7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

 

()碩士生學位考試以論文口試方式進行。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35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由指導教授與所長共同遴選具有第七項資格者報請校長聘請之,並由校外委員中指定1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經遴聘之考試委員,如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於該考試委員之職務,應行迴避。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應符合如下規定之一: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學位考試須有校外委員佔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總出席委員至少3人,始得舉行。

 

()研究生之論文須用中文或英文撰寫。曾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度提出。所提之論文(含中英文摘要)應於考試10天前分送各考試委員審閱。

 

     ()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筆試。學位考試經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十、碩士學位考試之審查

 

(一)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1次為限。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1次為限,再不及格者,以退學論處。

 

(二)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於考試通過後將論文全文及論文提要電子檔案繳送所辦公室,並將修正之論文3冊(含論文全文及論文提要電子檔案)繳送教務處後函送本校圖書館暨教育部指定單位收藏,並通過全國碩博士論文摘要建檔系統之查核者,始完成本所之畢業離校程序。

 

(三)如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十一、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據教育部相關法令與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十二、本規則經所務會議審議,教務會議決議,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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