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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展中心】致理科技大學學生修讀學分學程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學生修讀學分學程辦法

106.04.19 105 學年度第4次發展小組會議通過

106.04.27 105 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學生申請修讀學分學程,依公告規定日期,先至學生資訊系統,填妥申請書,交至學程主辦單位彙集審核。

第 二 條 學生申請認定學分學程修讀資格,同一時期內以一學程為限,學分學程修讀資格認定後一學年內不得更改。

第 三 條 各學分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及取得學分學程之門檻條件,以申請學年度 所訂之各學分學程選修辦法規定為準。

第 四 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得於修滿各學分學程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且成績及格,並完成學程所規定之門檻條件後,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向學分學程主辦單位申請學分學程證明書,經審查通過後頒發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 五 條 學生修習學分學程有關學分、成績之計算,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應經所屬系(所、學程) 認定。

第 六 條 凡自申請修讀學分學程2年內僅修習該學程課程2門(含)以下者,視同放棄修讀該學分學程,學分學程主辦單位得主動註銷其修讀資格。

第 七 條 學生放棄修讀學分學程,其所修學分學程科目與所屬科系(所,學程)相關者,得由該系(所,學程)認定後;視同該系(所,學程)之應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充其所屬系(所,學程)規定之畢業學分。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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