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管系暨服管所系務會議設置辦法
致理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科)暨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系務會議設置辦法
89.09.08 8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科)務會議通過
98.09.30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
第1條 致理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科)暨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為綜理全系有關之事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40條規定,特訂定本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2條 本會為本系最高決議機構,主要職掌為本系務發展、教學、研究、輔導、服務與其他系(科、中心)合作事項等重大政策之制定與議決,並綜理全系性之行政事務。
第3條 本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主席兼召集人,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校相關單位、本系各學制各班班代表、系學會會長及相關人員列席,惟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4條 本會之成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出席或行使相關權利。
第5條 討論事項涉及兼任教師、職員或學生權益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會議報告或說明。
第6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如有重大需決議事項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成員連署提案時,系主任應於申請提出後兩週內召開臨時會議。
第7條 本會須有之二分之一(含)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議。
第8條 本會各項議案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之方式行之為原則。
第9條 本會各項議案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並作成紀錄,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10條 本會得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本系實際需要設置各項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訂,各委員會應向系務會議報告決議事項,並由系務會議決議或核備。
第11條 本會之決議,應正式列入紀錄,並由系主任負責執行之,惟如有執行上之困難時,得提請本會議覆議。
第12條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致理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暨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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