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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系暨服管所教評會設置辦法

致理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科)暨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0.02.17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5.03.01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

95.03.09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核定

98.09.30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

98.12.31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核定

 

 

 

第1條        致理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科)暨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條規定,特訂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2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 審議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續聘、改聘、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升等等有關事項。

 

二、 審議本系專任教師赴國內外學術機構講學、進修及研究等有關事項。

 

三、 審議本系專任教師有關教師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四、 審議本系專任教師申請延長服務之有關事項。

 

五、 審議教師違反教師法所訂教師應負義務之有關事項。

 

六、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本委員會審(評)議之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委員57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推選之。副教授以上師資不足時,得由助理教授選出或外聘相關學術領域之教授或副教授擔任之,委員任期1學年,於每學年初推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4條        本會開會時由系主任擔任主席兼召集人,主席因故缺席時,得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第5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決事項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會議應作成紀錄,記載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各委員對於會議進行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

 

第8條        本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親屬相關案件時,應自行迴避。

 

第9條        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經審查評定有抄襲之嫌疑者,應通知其本人於一定時間內向本會提出書面說明,未說明或說明經認為無理由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當事人對於本會決議如有異議,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提出申訴。

 

第11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本系務會議通過,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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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理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暨服務業經營管理研究所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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